第一条根据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👷🏼、上海市物价局🧚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》(沪教委财[2005]49号)的精神,并结合我校实际🦸♂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专业Ⓜ️。
第三条学分制收费办法后,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(不含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和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)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。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👭🏼,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,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🤷。
第二章 收费标准
第四条对于教学计划要求以内学分,由于不同专业的年学费标准、总学分不同🦨,所以各专业单学分收费标准的确定公式如下:
专业学分单价(元)=实行学年制的年学费标准(元)×学年÷专业计划要求总学分。
第五条各专业的年学费标准根据入学年度“意昂4娱乐招生章程”确定👩🏿💻🧛🏽,专业计划要求总学分根据入学年度《意昂4娱乐教学便览》中的专业培养计划确定。
第六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⚱️,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者可参加补考👊🏻🆚,补考不收费。不可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者,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。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,每学分单价为100元。
第七条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,按每学分单价100元收取学费🦝👨🏿⚖️。
第八条专升本🧑🏿💼、插班生、转专业学生,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,按转入的专业标准进行收费👩🏿🎤🔌。
第三章 学费收取和结算
第九条对教学计划要求以内课程的学费💁🏿♀️,学校每学年初✍🏿,按本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。学生毕业离校前💇🏿♂️👩🦰,与学校结算。
第十条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,每学年初收取上一学年重新学习课程学费,毕业离校前收取当学年重新学习课程学费。
第十一条对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的学费,毕业离校前收取。
第十二条由于伤👨🏿🦳、病⛰、出国、创业等原因办理退学的学生📯,根据教务管理部门核算的学分,结算学费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、教务处解释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《意昂4娱乐学分制收费办法 》(沪海大财字[2010]242号)同时废止,其它文件中有与本文不同的规定🎏,按本文执行🧑🏽✈️。


